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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汪俊德
債務人
海昌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彭陳木英
債務人
債務人
彭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海昌興業有限公司即法定代理人彭陳木英於民國104年09月21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90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相對人自107年06月21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約繳納,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三條)。其借期、利率、利息(汽車借款約定書第一、十條)、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並以相對人彭陳木英及彭正達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立有汽車借款約定書乙紙,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二、故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75,000元整及其利息、訴訟費用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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