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79號
- 債 權 人
- 泰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智
- 債 務 人
- 大容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靜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