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7號
- 債權人
- 協順興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俊男
- 債務人
- 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欽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未釋明貨款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故逾法定年息百分之五部分,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001 │59,41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002 │76,19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003 │61,75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 │依票據│├──┼─────┼─────────┼───┼───┤│004 │52,23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貨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