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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
債 權 人
翔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道
債 務 人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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