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債 權 人 胡梅芳 債 務 人 嵐珍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顥晅 債 務 人 李婕瑀 一、㈠債務人嵐珍坊有限公司、李婕瑀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㈡債務人嵐珍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婕瑀連帶給付新台幣 420,000元部分,因未釋明請求之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一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1 │1,600,000元 │107年6月21日 │ 6 │ │ ├──┼───────┼────────┼────┼────┤ │ 2 │2,900,000元 │107年5月24日 │ 6 │ │ ├──┼───────┼────────┼────┼────┤ │ 3 │3,500,000元 │107年6月21日 │ 6 │ │ ├──┼───────┼────────┼────┼────┤ │ 4 │400,000元 │107年8月24日 │ 6 │ │ ├──┼───────┼────────┼────┼────┤ │ 5 │600,000元 │107年6月21日 │ 6 │ │ └──┴───────┴────────┴────┴────┘ ┌─────────────────────────────┐ │附表二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 1 │420,000元 │107年3月31日 │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