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達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服務契約書影本等文件,惟債權人未釋明何以得請求未到期之金額,亦即所請求之債權金額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計算式,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