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22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達國際家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服務契約書影本等文件,惟債權人未釋明何以得請求未到期之金額,亦即所請求之債權金額尚有所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計算式,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