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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方寧

  • 原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6號債 權 人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好工匠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經查: 債權人主張被偷黃金飾品約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惟其計算基準為何並未明確;又,名譽受損之賠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名譽受損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不屬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綜上所述,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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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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