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
- 債權人
- 沈玉惠即舊愛小吃店即新歡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峻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