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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
    沈玉惠即舊愛小吃店即新歡小吃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9號債 權 人 沈玉惠即舊愛小吃店即新歡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峻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7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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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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