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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57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57號

聲請人
葉惠心即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就任為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6號備查在案,茲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檢附相關資料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函查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是否核定及完稅,經該分局函覆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尚未核定等語,並未表示清算申報已核定完成,有該分局107年9月13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71153066號函可憑,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稅務現務,是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又經本院以107年9月26日新院千平民寶107司司157字第32356號函轉通知聲請人,是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另行陳報國稅局尚未核定函覆等語。綜上,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俟稅務核定之現務了結後,再向本院聲請備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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