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葉惠心即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葉惠心即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六日完結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6日 就任為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司字 第126號裁定准許展期107年4月6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 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46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6年度司司字第126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7年10月6日完結迅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