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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
相對人
陳文得
關係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42,793元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分期繳納期限,經登記在案。詎關係人自106年11月起未按期繳納稅款,聲請人已於106年11月16日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地0000000000號函通知一次繳清,惟逾期仍未繳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第三人擔保同意書、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申請分期繳納提供土地擔保具結書、聲請人106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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