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徐碧雲
- 相對人
- 陳文得
- 關係人
-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關係人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742,793元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分期繳納期限,經登記在案。詎關係人自106年11月起未按期繳納稅款,聲請人已於106年11月16日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地0000000000號函通知一次繳清,惟逾期仍未繳納。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第三人擔保同意書、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申請分期繳納提供土地擔保具結書、聲請人106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竹北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