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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請人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美
相對人
劉玉玲
關係人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玉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羿昇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之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658元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協議書、法律事務所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據聲請人上開所提出之資料,本院依形式上審查足認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至相對人劉玉玲雖具狀主張已撤銷上開抵押權設定之物權意思表示等語,惟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該實體法上之爭執,按首揭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仍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即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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