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鄭智豪
- 相對人
- 歐生輝
- 關係人
- 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歐生輝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予聲請人,以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而關係人盛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簽訂本票一紙,約定借款2,000萬元,借款期間為期一年,自106年10月13日起至107年10月13日止,按月付息一次,於到期日清償本金,利率按聲請人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516%,即以2.606%浮動計息,又到期不依約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另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借款期間有未依約繳息或信用惡化時即喪失期間利益,借款視同到期。詎關係人於107年4月6日有票信拒往記錄,依約已屆清償期,經催告應全數清償本息,惟其迄今迭催不理。且相對人歐生輝於105年9月30日提供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關係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物。然關係人因周轉不靈而無法清償本金,所有債務皆已全部視同到期,相對人所提供之擔保品應充償聲請人2,000萬元及自107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0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票信拒往記錄單、提供擔保物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放款相關貸放查詢單、債權額附表、利率變動表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以107年5月30日新院平民政107司拍77字第18116號函通知相對人與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送達後迄未見相對人與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