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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

聲請人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相對人
銓毅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詮
相對人
莊鳳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又票據發票地為新竹縣新豐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488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107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20日 │WG0000000 │ │├──┼───────┼────────┼─────────┼─────────┼───────┼─────┤│002 │107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20日 │WG0000000 │ │├──┼───────┼────────┼─────────┼─────────┼───────┼─────┤│003 │107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20日 │WG0000000 │ │├──┼───────┼────────┼─────────┼─────────┼───────┼─────┤│004 │107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20日 │WG0000000 │ │├──┼───────┼────────┼─────────┼─────────┼───────┼─────┤│005 │107年3月20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7年3月20日 │WG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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