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 請 人 竹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利 代 理 人 廖凱玟 相 對 人 黃正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6年11月17日 │62,800元 │62,800元 │106年12月15 │106年12月15日 │CH-NO-456463 │6 │ │ │ │ │ │ │日 │ │ │ │ │ ├──┼───────┼───────┼────────┼──────┼──────────┼───────┼───┼───┤ │002 │106年11月17日 │75,200元 │75,200元 │106年12月20 │106年12月20日 │CH-NO-456464 │6 │ │ │ │ │ │ │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