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12號
- 聲請人
- 蕭中琳
- 相對人
- 崧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明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伍佰萬元,其中新台幣參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8日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3,800,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