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炎
- 代理人
- 陳志青
- 相對人
- 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2號號判決確定,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收據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70元、鑑定費200,000元,合計209,470元。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9,470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