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三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子裕 相 對 人 建發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竣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聲請命令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 ,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5號假扣押事件 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所提起之起訴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文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