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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安得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亭瑀
相對人
蕭中琳
相對人
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繕房屋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52號判決,及相對人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號乙案撤回上訴確定,訴訟費用經判決由被告(即相對人二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收據及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鑑定費70,000元,而訴訟費用經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3,000元(即計算式:3,000+70,000=73,000),及各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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