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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鄭翰鴻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虹雯
  • 被告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繼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虹雯 相 對 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翰鴻 人 相 對 人 郭繼汾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 ,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 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 期登錄債券新臺幣伍佰萬元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即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票為擔保,爰聲請裁定 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 民事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59號擔保提存事件及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0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 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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