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益昇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 相 對 人 蕭兆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遷居國外,現行方不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最後設籍址寄發如附件示之存證信函,經新竹光華街郵局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