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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
吳正中
相對人
愛綠顯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勞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愛綠顯示有限公司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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