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褔賢 法定代理人 陳惠苓 相 對 人 張褔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主 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民國93年9月22日以園商字第 0930026968號函准予廢止登記,業據本院查閱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核屬實,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相對人偉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行清算。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由公司全體董事代表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之,然原董事代表葉國一、何南潛、高希均、李張靜洵、黃恒俊分別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79號、98年度 訴字第28號、98年度訴字第38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與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 委任關係不存在。是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董事全體張褔賢、陳惠苓代為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 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26日將上述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又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10月 3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乃以附件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且法定代理人陳惠苓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張褔賢遷出國外,而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475號債權憑證、本院107年8月22日新院平民慎107行政字 第28136號通知查無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或選 派清算人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