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請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褔賢
法定代理人
陳惠苓
相對人
張褔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民國93年9月22日以園商字第0930026968號函准予廢止登記,業據本院查閱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核屬實,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行清算。而聲請人對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由公司全體董事代表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之,然原董事代表葉國一、何南潛、高希均、李張靜洵、黃恒俊分別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79號、98年度訴字第28號、98年度訴字第38號、98年度訴字第74號、9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與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是本件應以相對人公司董事全體張褔賢、陳惠苓代為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8月26日將上述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4年10月30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乃以附件郵局存證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且法定代理人陳惠苓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張褔賢遷出國外,而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475號債權憑證、本院107年8月22日新院平民慎107行政字第28136號通知查無相對人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或選派清算人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