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49號聲 請 人 新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陸 相 對 人 黃宗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告知相對人依勞基法終止聘僱契約,並請求其出面結算薪資,以相對人戶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件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工作契約書、人事資料表、新竹民主路郵局存證號碼111號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相 對人戶籍謄本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已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寄發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惟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並有其所提退回信封影本在卷可按。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