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王飛虎 代 理 人 王文成律師 相 對 人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相 對 人 陳偉立 相 對 人 日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古宗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法院始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於釋明假扣押原因而供擔保時,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裁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同時記載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扣押時,因須債權人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債務人始有供擔保以阻止假扣押執行之必要,自不能以債務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而認債權人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為擔保在案;茲因整件執行程序已終結在案,是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發還本件保證書,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105年10月5日新院千105司執全禹字第197號撤銷執行命令函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曾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97號民事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為擔保,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91號假扣押事件卷、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97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閱屬實。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之終結,係因相對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依假扣押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6,048,000元反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執行法院始撤銷執行 命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依前揭說明,難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則其聲請裁定命返還保證書,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