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 原告
-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崇文
- 訴訟代理人
- 邱懷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映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維剛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旻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雯律師
- 參加人
-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於第1頁當事人欄地址關於「台北市○區○○○街00○0號」應更正為「台中市○區○○○街00○0號1樓」;於第54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2行關於「以上於308萬8,397」應更正為「以上於308萬8,3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