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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周美玲

原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
複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參加人
陳米山即陳米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及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107年度建字第60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4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點第2行關於「以上於308萬8,397」應更正為「以上於309萬8,387」,及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07年度建字第6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應更正為「以上於308萬8,387」之記載,應更正為「以上於309萬8,387」。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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