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