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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賢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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