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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宗穎
  •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謝忠賢

  • 原告
    忠賢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錦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采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忠賢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 2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仍未據上訴人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是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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