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7號抗 告 人 劉玉玲 相 對 人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美 關 係 人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且此類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如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而不得於抗告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劉玉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羿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羿昇公司)對相對人之所欠貨款之清償,設定普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新臺幣(下同)3,000,658元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協議書、法律事務所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三、抗告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為聲請依據之協議書,其方式及內容均有瑕疵,抗告人已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向相對人表示撤銷該協議書及抵押權設定之意思表示,相對人以該協議書之內容聲請作成抵押物拍賣裁定,容有違誤:關係人羿昇公司前於民國105年間將其所有,向韓國商CENSYS公司購買之自動成 型機台(型號AMES-2000)4台,及AutoVision MeasuringMachine、Microscope、Electronic Scale、Ultrasonic cleaner、Metal-working fluid等周邊、附屬設備及零件(下稱系爭機器設備),寄存於相對人供其從事產品製造,然107年2月9日,羿昇公司依法向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 機器設備。相對人及其董事安修潁,雖承認系爭機器設備為羿昇公司所有,惟卻以留置權為由藉故拒絕返還。羿昇公司為展現誠意,乃與相對人進行協商。協議期間,經羿昇公司多催促,相對人及其董事安修潁始陸續交付先前隱匿之機器設備(數量眾多,迄今仍有部分零件未交付),並多次向抗告人告知:『其已將系爭機器設備之全部零件確實返還,而無隱匿、侵占及竊取零件之情事』。其後雙方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同意互為抵銷後,為確保相對人未到期債權之履行,抗告人乃提供自己所有之不動產,以擔保相對人未到期之債權,始訂立本件協議書。然驗收系爭機器設備,須建置相當環境及條件,羿昇公司因無法當場完成驗收,故於協議書上特別註明『…生產流程未驗收』等文字。惟羿昇公司接收系爭機器設備後,耗費相當時日建置驗收環境及設備後,始發現系爭機器設備內諸多關鍵零件及軟體均已不翼而飛,而無法供生產製造之用。羿昇公司於訂立協議書時向相對人表明取回系爭機器設備之目的在於供作生產及產品之用,協議之目的即在於確保相對人所返還機器設備可供作生產及製造之用。相對人及其董事安修潁均明知前述事實,卻利用驗收設備須建置相當環境及條件,而羿昇公司無法當場完成驗收之機會,以不法方法(隱匿、侵占及竊取零件),向抗告人傳遞不實之錯誤訊息,誘騙抗告人簽立本件協議書,並要求抗告人提供所有不動產供作債權之擔保,係利用資訊優勢,隱瞞交易過程中之重要事實資訊,致使抗告人陷於錯誤,而為訂立協議書與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是故,抗告人對於前述受相對人等不正影響之意思表示,已於107年3月15日以律師函之方式告知相對人,並撤銷先前訂立協議書及設定抵押權之意思表示。抗告人前已撤銷前述錯誤及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則本件協議書及抵押權設定之物權行為均已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相對人執此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自有違誤。 (二)就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及清償期尚未確定,被擔保債務是否真實存在、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並非無疑:羿昇公司與相對人簽訂本件協議書內文第一行即言明「茲雙方因互有貨款債權及代墊款爭議,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知,簽訂本件協議書之目的,在於清算兩造間因生意往來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又由本件協議書內文觀之,雙方雖同意就協議書上所羅列之債權債務相互抵銷,惟該協議僅就數個類似之債權債務項目為『例示』,而非所有可得抵銷數額之逐項『列舉』,因『例示』並未排除未列出之事項,故該協議書相互抵銷之債權數額為何,仍有待兩造確認之。是以,依本件協議書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即有爭議,或已供作抵銷而消滅,容有疑義。故就本件協議書中『未列舉』而於抵押權登記前即存在之債權債務關係,經雙方表示抵銷之後,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不復存在,依抵押權成立上之從屬性,本件抵押權已失所附麗,則相對人執此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自為法所不許。 (三)原審所為裁定,程序過於簡捷,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衡諸比例原則,有輕重失衡之嫌:相對人及其董事安修潁就本件返還機器設備事件涉犯刑法上業務侵占、詐欺得利、背信及毀損等罪嫌,羿昇公司業已提出刑事告訴在案,目前已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是以,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因涉及刑事不法,而有疑義,若准予拍賣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無異鼓勵相對人以不法手段取得抵押權後,再利用民事非訟程序,以未經法院實質審理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而拍賣抵押人所有之財產;相對而言,抗告人卻要勞師動眾的提起民事訴訟程序,繳納相當的裁判費,經裁判確定後,始有機會免於其財產被拍賣之可能,其程序顯已輕重失衡,而有違反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虞,悖於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本旨。是以,就原審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因未賦予抗告人相當之程序保障,即剝奪抗告人所有之財產,已違背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意旨,而有違法違憲之虞。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抗告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四、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 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不動產業經設定本件普通抵押權乙節,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普通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而依相對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乃相對人對於羿昇公司107 年2 月9 日所訂立之協議書所發生之貨款債權,其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30 萬元、權利人即債權人為相對人、義務人兼債務人為抗告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 年2 月9 日之貨款擔保;又依原審卷附相對人所提出之協議書影本所示,其上確有抗告人、相對人及羿昇公司名義之印文,協議書所載金額亦在本件擔保債權之範圍內,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所陳應係屬債權債務關係之實體事項有所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爭執該實體關係之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不得依本件非訟抗告程序來聲明其爭執,抗告法院於本件非訟抗告程序中亦不得加以審酌。故原審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形式審查後,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 附表: ┌────────────────────────────┐ │土地標示: │ ├──┬──────────┬──────┬───────┤ │ │ 土地坐落 │面 積│權 利 範 圍 │ │編號├───┬──┬───┤(平方公尺)│ │ │ │鄉鎮市│ 段 │地號 │ │ │ ├──┼───┼──┼───┼──────┼───────┤ │ 1 │竹北巿│○○│000-0 │82.85 │全部 │ ├──┼───┼──┼───┼──────┼───────┤ │ 2 │竹北巿│○○│000-0 │365.51 │12分之1 │ └──┴───┴──┴───┴──────┴───────┘ 建物標示: ┌──┬───┬───────┬───────┬───────┬───────────┬──┬────┐ │ 編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主要建材及層數│層 次 面 積 │ │備 考│ │ │ │ │ │ │總 面 積 │範圍│ │ │ 號 │ │ │ │ │附 屬 建 物 面 積 │ │ │ ├──┼───┼───────┼───────┼───────┼───────────┼──┼────┤ │ 1 │961 │新竹縣竹北市○│○○段000-0地 │鋼筋混凝土造5 │一層64.40 │全部│共有部分│ │ │ │○街000巷10號 │號 │層 │二層59.48 │ │○○段96│ │ │ │ │ │ │三層60.12 │ │3建號 │ │ │ │ │ │ │四層60.12 │ │權利範圍│ │ │ │ │ │ │五層42.22 │ │12分之1 │ │ │ │ │ │ │總面積286.34 │ │ │ │ │ │ │ │ │雨遮2.1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