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珠 訴訟代理人 鍾元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勇麒律師 被 告 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全珍 被 告 陳建添 前列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陳建添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郭士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鍾文正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年度智字第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鍾文正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7年10月26日智院成治107技協15字第1070004328號函1件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