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9號
- 原告
-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威儀
- 訴訟代理人
- 江鉅星
- 訴訟代理人
- 蔡耀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興蓉律師
- 被告
- 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倩玲
- 兼前列二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