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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移轉商標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林麗玉

  • 當事人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蔡倩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9號原   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江鉅星 蔡耀瑩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倩玲 兼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馮奕恆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商標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全維智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維智屏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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