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潘裕成
- 原告
- 邱漢忠
- 原告
- 羅景清
- 原告
- 彭雪玉
- 原告
- 楊正隆
- 原告
- 黃雅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師
- 被告
- 尊鍠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軒
- 被告
- 許峻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判決第二頁第二十一行)關於「貳、程序方面」之記載,應更正為「貳、實體方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