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春如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2月12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 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四、請陳報現每月薪資收入,並提出現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 五、請就每月必要支出11,471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六、請查明承宏企業社目前有無營業?何時停止營業? 七、本件更生清償債務方案。 八、本件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保證債務之主債務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九、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