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雅佩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0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8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5月25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6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12 日書 記 官 楊嘉惠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15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非自願離職之原因。並查報聲請人配偶目前是否已找到工作及任職公司名稱、每月薪資數額及職稱等事項。 四、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請提出聲請人保單價值解約金試算表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解約金數額之證明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任職於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固定扣款遲到900元及請假900元之事由。 六、提出聲請人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