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4號
- 原告
- 李麗花
- 訴訟代理人
- 翁瑋律師
- 被告
- 一心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原告主張關於「65年9月18日刻意將原告改投勞保在..」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9月18日刻意將原告改投勞保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