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277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複 代理人 彭貴祥 被 告 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 法定代理人 鄭江賢 訴訟代理人 張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55分, 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大郁食品有限公司即大和園飲食館、服務費為每月新臺幣3,150元之證 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