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3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竹小字第314號
- 原告
- 忻育槿即采筑企業社
- 被告
- 郭進崑即洗鞋達人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系爭工程確經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全部驗收OK,被告並同意分3期給付工程款餘款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分別於107年3月17日、107年4月15日、107年5月1日各給付3萬元、15,000元、15,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報價單影本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據此,被告僅給付15,000元,餘款45,000元迄未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餘款4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兩造間系爭工程確經被告於107年3月14日全部驗收OK,已如前述,被告嗣後再辯稱有些工程沒有做好要修改云云,尚不足採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