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3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3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賴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命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正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該通知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