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原 告 黃禹筑 被 告 吳俊賢即照咖工坊(諾亞婚紗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