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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字第426號

原告
黃禹筑
被告
吳俊賢即照咖工坊(諾亞婚紗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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