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調字第3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小調字第313號
- 聲請人
- 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寅
- 相對人
- 楊懿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旅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父旅遊費用。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有相對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