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陳怡伶
- 代理人
- 翁瑋律師
- 相對人
- 河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桂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爰依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竹勞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