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00號 原 告 豪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玄 被 告 足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著有明文。再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3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此有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未在本院轄區內,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支票付款行為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