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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汪銘欽

  • 當事人
    陳秀玉即捷登企業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08號原   告 陳秀玉即捷登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勝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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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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