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72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綸
- 被告
- 志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祥豐
- 被告
- 王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萬元,應繳裁判費4 萬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595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