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18號原 告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能 訴訟代理人 謝靜宜 被 告 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以兩造間成立之31APP 電子雙務合作契約關係,因被告未完成客製化網站,請求被告返還頭期款,而因兩造簽立之合約第9 條,已約定:「…雙方同意如有爭議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之合約影本在卷可憑,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