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汪銘欽
- 當事人豐邑1第社區管理委員會、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63號原 告 豐邑1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向儒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被 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被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被 告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5日下午4時,在本 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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