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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63號

原告
豐邑1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向儒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惠律師
被告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被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告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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