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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86號

給付檢驗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486號

原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若峰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告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檢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委託原告為「空氣品質檢測」,原告已完成檢測,並檢送檢驗報告,然被告迄未給付檢驗費新臺幣(下同)117,600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6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請款發票、帳單、委託申請書、報價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檢驗費117,6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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