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486號
- 原告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裴若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浩綱
- 被告
- 映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檢驗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委託原告為「空氣品質檢測」,原告已完成檢測,並檢送檢驗報告,然被告迄未給付檢驗費新臺幣(下同)117,600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7,6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請款發票、帳單、委託申請書、報價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檢驗費117,600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