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
- 原告
-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8,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