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原 告 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惟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8,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