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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1號

履行承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調字第191號

聲請人
買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承諾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2,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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